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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審計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審計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1]。 (一)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強化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執行,提出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境外地方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2];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二)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地方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本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和審計署提交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本市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署授權審計的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市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審計署授權的中央在滬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審計署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九)對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市管企業領導人員以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二)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三)對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實施對國有企業申報核銷不實資產專項審計。

(十四)組織實施對本市貫徹財經方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以及與國家、本市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五)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六)與區縣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區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七)根據審計署授權和市政府交辦,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本市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八)組織全市審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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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市審計局領導及分工,上海市審計局,2019-09-24
  2. 上海市審計機關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法邦網,200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