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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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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財務收支 類 別 :概念定義 內 容 :財務收支的審計 相關法律 :《審計法》 |
財務收支是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各種資金的收支。
目錄
審計對象
根據《審計法》第8條至第25條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以財務收支為審計對象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
- 根據《審計法》第18條的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中央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它是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是政府的銀行。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信託投資、證券經營、租賃機構,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等。
- (1)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都屬於我國最高審計機關即審計署的審計對象,不可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對中央銀行審計的內容孟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審查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及其結果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二是審查人民銀行每個會計年度是否將其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家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儲備金後的淨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 (2)國家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根據《審計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比照國有企業對其資產、負債平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在資產方面,主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貸款業務、利息計算、應收款項、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進行審計。在負債方面,主要對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在損益方面,主要對各種收入、投資收益、租賃收益、各種費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實性、正確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事業組織財務收支審計
- 《審計法》第1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所謂國家事業組織是指由國家創辦的,不直接從事物質資料生產,以改善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條件、增進人民物質文化生活而發展科學和文化教育、醫藥衛生和福利救濟事業為目的的非盈利的組織。國家興辦的學校、科研機構、文藝團體、醫院、醫藥衛生檢疫機構、廣播電視電影機構、圖書館及體育館等,均屬於國家事業組織。國家財政對國家事業組織分別採取全額預算撥款、差額預算撥款、由本單位自收自支的預算管理方式。但不論採取何種管理方式,這些單位均是審計機關監督的對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就不再作為事業單位對待。
- 對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一是對其收入進行審計,主要審查事業性收費的合規性,有無擅自設置項目、超範圍、超標準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有無先分後收、多分少收以及坐支的現象,是否正確計算稅金,有無偷漏稅款情況等。二是對其支出的審計,主要審查各種支出費用是否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真實合法。三是對其成本、費用的審計,主要審查各種成本、費用開支有無超範圍、超標準的現象,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是否正確,有無以計劃成本、估算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此外,還要審查事業單位預算結餘計算是否正確、真實,是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專用基金,有無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情況等。
企業財務收支審計
- 《審計法》第20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22條規定:"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審計機關不僅有權對國有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而且有權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是指國有資產占企業的總資產50%以上的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是指國有資產在該企業中雖不占有控股地位,但其資產與其他股東的資產相比出資額較大。
- 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其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對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重點的範圍:一是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如屬於國民經濟基礎產生的國有企業,屬於國民經濟支柱產生的國有企業,其他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有企業,包括郵電、通信、交通、能源、航空、鋼鐵、電力、國防工業、高科技電子產業、商業企業、糧食行業等。二是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較大的國有企業,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的企業有公共汽車行業、煤氣公司等。三是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企業。對審計監督重點範圍內的企業,均要進行定期審計。
國家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3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在預算的執行情況方面,審計的重點內容是: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內容執行,有無超預算情況;建設支出是否恰當,是否應納入建設項目的範圍,在預算與原計劃中能否對號就位,有無設計外的投資;支出以後移交完成投資用工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虛報不實之處;完成投資工作量與實際進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在竣工決算方面,主要對竣工決算編制依據、項目建設及預算執行情況、交付使用財產和在建工程進度、轉出技資、尾工工程、結餘資金、基建收支、投資包乾結果、竣工決算報表、投資效益等內容進行審計和評價。
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4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一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的籌集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專項專用、有無挪用、損失浪費及貪污行為;三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收入、使用的真實、合法;四是審查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的提取、使用的真實、合法性,以及現金收付和會計核算的正確性等。
國外援款、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5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一是對國際金融組織援助和貸款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報表種類、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規範;報表數據是否正確;報表內容是否真實;報表基礎是否一致;報表說明及補充資料是否齊全等。二是對我國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受其援助項目的國外資金及配套資金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外國政府貸款的籌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國貸款協議和外匯管理、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查用外國政府貸款購入的設備物資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審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及時投入;審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有無效益、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的行為有擠占成本,亂支費用,盈虧不實,亂列營業外支出,隱瞞銷售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挪用專項資金等。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的行為,審計機關既可處理,也可處罰。處罰的種類有:(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4)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具體做法是: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違法取得的資產按照審計處理的五種方式作出處理。對違反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規定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則審計機關就可以按照該規定執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單位犯罪的問題,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1月19日聯合發出的《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 4號),重申了追究違反財務收支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問題,要求改變對責任人員處罰不力,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對事不對人的現象。對有關人員需追究行政責任的,移交有關行政監察部門研究處理;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求各級財政、審計機關等要高度重視追究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並把這項工作作為考評單位和幹部實績的重要內容。要求各級行政監察和檢察機關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作出答覆。
區分
- 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區分,主要要從下面幾點考慮:
- 第一,要結合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定義來理解
- 財政收支是從國家的角度,對其以資金形態再分配社會產品的理論概括。凡屬於國家分配範疇內的資金活動,都稱之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從部門、企業、單位的角度,對反映其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所作的理論概括。凡是與財政部門無直接繳款、撥款關係的單位資金活動,習慣上人們稱之為財務收支。
- 第二,要結合《審計法》、《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來理解
- 《審計法》第二條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作了原則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這實際上明確了,財政收支審計的對象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
- 《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財政收支審計又作了進一步規定。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這裡的本級人民政府是指下達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
- 與財政部門有直接繳、撥款關係單位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是有聯繫、有交叉的,劃分起來仍有難度。不能僅僅以是國家機關就認為是財政收支,有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也有的是財政收支。這是因為這些單位可能既有財政收支、又有財務收支;同樣是一筆資金,國家預算分配到預算單位的資金,從國家的角度看是財政收支,而從單位的角度看,人們習慣上把它們稱之為財務收支。由此可見,確定一個被審計單位的違規行為屬於財政收支行為,還是財務收支行為還是比較困難的。
- 第三,要結合《審計署關於貫徹落實修訂後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審法發〔2006〕25號)文的規定來理解
- 審計署〔2006〕25號第七點規定,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這裡的"其他組織"包括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繳款、撥款關係的政黨組織和作為一級預算單位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對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實施審計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 確定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總的原則是:
- 一,只要他們是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部門,不論單位性質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上述單位只要與財政部門存在直接的繳款、撥款關係(只有間接關係的是財務收支),且審計機關對他們的審計,是依據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的,統稱為審計法律上的財政收支。
- 二、經濟責任審計以財政收支為主的是財政收支,以財務收支為主的是財務收支。
- 三、除一、二之情況外的,統稱為財務收支。內容[1]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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