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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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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1月,英文譯名:SHANGHAI SECURITY ASSOCIATION,縮寫:SSA。協會是由本市保安服務行業同業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參加和組建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1]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同時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現有會員單位199家,其中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19家,理事單位41家,會員單位138家。

上海市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保安服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ecurity Association,縮寫是SS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保安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方針,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行行規行約,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本市保安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開展調查研究和科學分析,協助本市主管部門推進保安服務行業的發展,加強保安服務行業內部管理。

(二)檢查監督本市保安服務質量和水平,協助有關部門規範本市保安市場。

(三)加強行業內部單位和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學習和借鑑國內外先進的保安服務模式和經營管理經驗。

(四)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諮詢服務。

(五)開展保安服務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增強本市保安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有效發揮輔警功能。

(六)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七)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九)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定期總結表彰本市保安服務行業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十一)參與有關保安服務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十二)可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十三)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溝通,定期編印會刊,建設和管理網站;

(十四)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五)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規範行業經營活動,開展行業調研、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及編輯出版等。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