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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仲裁員協會成立於2019年10月12日,註冊地位於上海市東育路255弄5號前灘世貿中心一期21層2110室,法定代表人為俞衛鋒。經營範圍包括組織開展教育培訓、理論研究、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編撰書刊資料等工作,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工作,實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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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協會發布國內首個仲裁行業規則指引
3月25日,上海仲裁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仲裁員聘任與行為準則指引》。這是上海仲裁協會首次發布行業規範性指引,也是中國仲裁界首個行業規則指引。《指引》依據《仲裁法》[1],開創性地對不同仲裁機構的內部規範進行梳理與整合,給仲裁機構的內部規範完善提供參考,確保仲裁機構的行為有源可溯,有據可依,形成一個對於仲裁員履職行為的參考標準,通過全體仲裁員的行為自律,全面提升仲裁行業的公信力。
一、引言
建立仲裁從業人員守則,強化仲裁從業人員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是仲裁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上海建設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建設中制度建設的重要部分。仲裁員作為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關鍵人物,對案件的裁判結果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及管理,對於全面提升仲裁質量,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委市府兩辦《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實施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上海市司法局指導下,上海仲裁協會經多次集中討論,並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經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2]審議,最終審議通過並公開發布《指引》。《指引》立足於為仲裁機構在選聘和管理仲裁員方面提供參考,作為仲裁行業示範性規則,本身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直接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員或具體案件,各仲裁機構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指引》,具體處理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規則為準。
三、思路要點
《指引》從兩個環節進行切入,分別為仲裁員的聘任環節與後續的管理環節:
1、對於仲裁員聘任環節,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1)我國《仲裁法》對擔任仲裁員應當滿足的條件已然設立了較高標準,因此對於仲裁員的任職條件不亦超越法律的規定;
(2)在弱化對仲裁員資格設置過多要求的同時,強化對仲裁員能力的要求,強調對仲裁員進行培訓的重要性;
(3)在堅持仲裁機構對仲裁員的選聘有自主決定權的同時,強調選聘標準和過程的公正、公開及與仲裁實踐發展相適應。
2、對仲裁員管理環節,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1)對於仲裁員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對仲裁員行為規範的管理和監督,強調行為規範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
(2)國內外主要仲裁機構對於仲裁員行為規範已有較為成熟的實踐經驗,《指引》主要是建立在對現有經驗的總結和提煉基礎上進行起草。
四、主要內容
《指引》共六部分28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宗旨與原則」,提出了出台《指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明確了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及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工作目標。
第二部分「仲裁員及其任職資格」,嚴格貫徹《仲裁法》的相關規定,清晰界定了本指引規定的仲裁員的選定範圍、仲裁機構聘任仲裁員應符合的法律條件。
第三部分「仲裁員聘任程序」,圍繞公正性、專業性的精神,規定仲裁員選聘原則,規範仲裁機構應當進行公示的內容,提高選聘過程的透明度,提出設立遴選委員會,突出評選過程的公正性,強調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善聘用後的任職培訓及考核工作。
第四部分「仲裁員行為準則」,遵循合法合理的宗旨,以保障仲裁裁決公正性為「紅線」,重點對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迴避的情形、應當予以書面披露但不必然構成仲裁員應予迴避的情形以及不得從事的行為或存在的情形等作出明確規定。強調仲裁員應當認真勤勉地履行職責,遵守庭審紀律,履行保密義務,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獨立審結案件,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仲裁工作取得實效。
第五部分「仲裁員違規行為的處分」,強調對仲裁員違規行為的處分,仲裁機構可以設立紀律委員會,負責監督仲裁員的從業行業。明確上海仲裁協會將對違規的會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行業處分。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了《指引》的參考範圍和解釋權。
註:因《指引》於2021年發布,故《指引》目前版本註明為「2021年版」。上海仲裁協會將根據仲裁行業發展,結合仲裁實務,不斷修訂完善《指引》內容,並以修改年份為《指引》的版本名。
參考文獻
- ↑ 新《仲裁法》:《仲裁法》修訂與涉外仲裁協議法律適用,搜狐,2021-10-29
- ↑ 理事會及各崗位職責,豆丁網,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