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憂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丁憂,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後多指官員居喪。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1]。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所謂「三年」,一說實際為二十七個月[2],甚至是二十五個月[3],「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4],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5]。」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仕,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不入公門,不與吉事《會典》:不娶妻納妾,門庭不換舊符」。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服喪期,稱奪情起復,有移孝作忠之意。因各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禦史彈劾(如李賢與張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但是有時候為了應付某些局勢,需要丁憂的官員可以「奪情」,即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職,以素服辦公。晚清科考條例《欽定科場條例》明訂孝子須守孝12個月方可入科場。
由於皇帝駕崩後繼位者與臣民按禮制服喪對生產力與社會生活影響很大,漢文帝遺命太子與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後世多沿用此制[6]。
丁艱
子遭父喪或承重孫遭祖父喪,稱「丁外艱」,子遭母喪或承重孫遭祖母喪,稱「丁內艱」。
參考資料
- ↑ 《爾雅》
- ↑ 李炳南《儒學與佛學之共融》
- ↑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九•列傳一百二十四》載鳳閣舍人張柬之破其說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由故則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故謂之禮。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終二十五月,故譏雲。』杜預推曆乙巳乃在十一月,經書十二月為誤。文西元年四月,葬僖公。傳曰:『緩』。夫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雲緩,則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競,乃一月,非一歲,則二十五月,其一驗也。」
- ↑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
- ↑ 《論語》十七
- ↑ 張紅星(2016)我國古代服喪日期漫談。團結報: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