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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情起復,又稱奪情,是中國古代丁憂制度的延伸,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職,以素服辦公,不參加吉禮。奪情原本少見,但在戰場上,原談不到「丁憂」,古人稱之「墨絰從戎」,又稱「金革之事不避」。[1]

明朝時期

明朝時明文規定,「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明英宗正統七年下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十二年又下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

明代文官奪情起復者主要有閣臣、尚書、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種手段,營求奪情。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奪情行為,都會引起倫理問題。

明朝中季張居正因為奪情的問題,曾經引起一連串的事件,《明史紀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張居正父喪訃至,上以手諭宣慰......然亦無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孜等倡奪情之說,於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馮保,使勉留焉。」據史書記載張江陵丁憂是與馮保串通好:「大璫(大宦官)馮保,挾沖(幼)主,操重柄,江陵(張居正)素卑事之。新鄭(高拱)既逐,(馮)保德(感激)江陵甚,凡事無不相呼應如桴鼓。江陵聞父訃,念事權在握,勢不可已,密與保謀奪情之局已定,然後報訃。」當時有許多政治人物出於政治上的原因,抗議「奪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駁,反對派遭到嚴懲,甚至動用了「廷杖」的刑法,許多人被打得皮開肉綻,終身殘疾。張居正自此事件後,更加偏恣,《明史》載「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明朝晚期兵部尚書楊嗣昌亦曾接受奪情起復。

清朝時期

咸豐七年二月四日,曾國藩父曾麟書卒。當時兵部右侍郎銜曾國藩正在襄辦湘軍,原本應該奪情,但是他竟於二十一日離營回湘。當時左宗棠寫信罵他「《綱目》一書,於奪情題後一事,總以其人所處之時地為斷,所以重綱常、維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無避』一語,經義直捷了當,更無可疑;誠以兵禮、喪禮同一凶事,並無所謂希榮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際,事機急迫,有萬不能無變者。順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則世俗所謂『奪情』者,乃聖賢所謂『遵禮』,又何擬議之有?」 ^ 此語典故自《禮記》。孔穎達《禮記正義》:「此一經,是權禮也。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故從權事」 ^ 《明史》卷二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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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