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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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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评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政治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党在文物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发展理念,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弘扬黑龙江优秀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加快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及其管理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七)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草案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八)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全省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文化(文物)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文物)科技信息建设。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拟订全省动漫和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九)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审核、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2]

视频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相关视频

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会团体标准审定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