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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

协会简介

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是全球华人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1],是联系全球华人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一国两制,港人制港,高度自制,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内地摄影家与香港及国外华人摄影家交流合作的平台。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宗旨

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是全球华人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全球华人摄影家和摄影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一国两制,港人制港,高度自制,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内地摄影家与香港及国外华人摄影家交流合作的平台。

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摄影家作家和摄影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和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外华人的摄影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自身的特点在国内外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上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创新,对优秀的摄影创作、摄影理论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摄影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发挥本会自身优势,积极协助会员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组织各种形式的展览交流活动,为香港文联摄影家面向国内外艺术市场做好服务、协调、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举办外出观摩、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摄影家的提高与发展,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利用中国文化产业报,努力反映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条 努力促进摄影教育的发展,重视、支持并引导开展民间的、业余的摄影交流活动,促进摄影的普及与提高的相互发展。

第十一条 促进并加强与祖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家和摄影团体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祖国的传统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促进国际摄影交流,增进同世界华人摄影家,摄影团体和组织的友谊,为世界华人摄影的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章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积极发展摄影文化[2]产业。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摄影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 香港文联摄影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6周岁,在摄影领域取得显着成绩的摄影工作者,赞成本章程,本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同意推荐至本辖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创作交流中心核准填表后报香港文联创作交流中心,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部分未成立香港文联创作交流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流动性较大的民营摄影工作者,赞成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创作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及网络维护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因违反会章或违犯政纪、国法,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二十条 凡对摄影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外国摄影家和旅外华人摄影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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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