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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于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于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于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于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领海宽度曾是争论的[[核心]]。16世纪到17世纪的论点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张以视力为领海范围。后来[[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等学者则力主以当时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为控制海域的范围。[[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也采用“岸炮射程”的主张。[[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则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为领海的范围。上述主张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赞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3海里(5.6千米),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至1945年后,此[[惯例]]逐渐被改为12海里(22千米)甚至200海里(370千米)。最终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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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宽度曾是争论的[[核心]]。16世纪到17世纪的论点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张以视力为领海范围。后来[[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等学者则力主以当时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为控制海域的范围。[[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也采用“岸炮射程”的主张。[[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则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为领海的范围。上述主张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赞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3海里(5.6千米),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至1945年后,此[[惯例]]逐渐被改为12海里(22千米)甚至200海里(370千米)。最终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为12海里<ref>[https://www.sohu.com/a/36273838_115402 “12海里”是什么距离?] ,搜狐, 2015-10-18</ref>
  
 
==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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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上的无害通过==
 
==领海上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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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ref>[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205/22/10310181_626784316.shtml 专属经济区最大的国家竟然是他?],360doc个人图书馆,2017-02-05</ref> 。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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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领海 相关视频</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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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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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领海宽度为何为十二海里?它刚开始是大炮射程,后来我国说话了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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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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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78 國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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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3月6日 (五) 02:32 的最新修訂

領海又稱領水,是一個從領海基線,即沿岸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或者群島國群島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緣起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占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炮射程」的主張。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上述主張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炮射程平均不超過3海里(5.6千米),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3海里。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海里(22千米)甚至200海里(370千米)。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1]

具體認定標準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從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里。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2]。依據公約,無害通過系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不經許可不得停船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則是容許的。

視頻

領海 相關視頻

沿海國家的領海基線
領海寬度為何為十二海里?它剛開始是大炮射程,後來我國說話了

參考文獻

  1. 「12海里」是什麼距離? ,搜狐, 2015-10-18
  2. 專屬經濟區最大的國家竟然是他?,360doc個人圖書館,201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