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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百余项具体工作[1]

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民政信息数据管理和民政综合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方式。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省内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市(州)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十)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实施办法,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省民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计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地方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和本部门民政财务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组织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图。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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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宣传片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