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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委、市政府院内。

历史沿革

1955年12月,长沙市人委为适应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需要,将市人委总务科改为市人委机关事务管理处,隶属市人委直接领导。1968年9月,设立长沙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组,担负市革命委员会的行政事务工作。

1973年7月,长沙市革委将市革委行政组改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1980年12月,经湖南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隶属市政府办公室主管,为正县级行政单位[1],内设办公室、财务财产科、房屋基建科、生活服务科。

1983年6月因精简机构,将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为副县级单位,继续使用局印章,挂局的牌子,内设机构不变。下辖长沙麓山饭店、市政府第二招待所、市政府机关汽车修理厂、市干一幼儿园、市干二幼儿园等科级单位。

1986年8月管理处增设政工科、保卫科。1991年12月管理处改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由市委办公厅主管,局长由一名市委副秘书长兼任。

1994年10月经长沙市委批准,将事务局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房屋基建科、设备动力科、保卫科、综合管理科、纪检监察室、机关医务室等机构,定编110名。下辖市直机关一幼儿园、二幼儿园、三幼儿园、市直机关汽车修理厂、市直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副县级)。

1995年机构改革中,组建了长沙市直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原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中心”隶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担负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1999年机关实行新一轮机构改革,事务局仍为正县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全部套用国家公务员待遇。7月市委明确将原划归市委接待处管理的长沙宾馆(原市二招)和麓山宾馆划回事务局管理,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不变。2000年事务局加大改革力度,对新的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物业管理采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招标托管。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物业”)中标。

2001年2月28日,市委、市政府迁入新的机关大院后,深圳物业正式对大院实施物业管理。

2008年增加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的管理职能、对市本级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能和市治机关大院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2]工作职能。

配置依据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三)取消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取消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五)增加负责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职责。

(六)增加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和管理职责。

(七)加强市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治办公区域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计划的审核、汇总、统一上报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权属、调配、处置的管理以及办公用房和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负责市治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市治机关大院的上访秩序。

(六)研究制定市直机关的物业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物业服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治大院的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交办的会议服务和来宾接待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党委会、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收发、后勤服务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全局性行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财产的管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组织实施局机关的文明卫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协调。

(二)业务指导处

负责局机关部门预算报表、财务决算报表、项目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和落实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工作;负责局系统经费的核拨、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二级机构的财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局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三)保卫处

负责组织制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二办、市档案馆、市人防办、市长沙剧院、市机关综合楼(含后续建设及迁入单位)等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及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机关大院内公安、消防、武警、保安等部门的工作;负责机关大院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及其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处置机关大院涉及安全保卫、消防的突发事件。

(四)房屋基建维修管理处

负责履行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房建设规模等级的计划审核,建设面积标准、建筑标准及装修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房的大、中修计划编制、审批及实施管理;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物业管理处

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做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辖宿舍区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负责直属单位设备动力的管理;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负责党委班子和全员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拟定、报批、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局系统的人事、劳资、组织、社保医保的调整、审批、统计、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局系统的教育培训、学习考察、技工升级、职称等作。

(七)资产管理处

负责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房屋、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办公房的调配使用管理;负责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的处置和呈报管理;负责非经营性公共资产实物台帐建立管理;负责非经营性公共资产档案信息管理;负责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收取管理。

(八)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办公室

建立和完善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组织学习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体系;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落实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制度;做好公共机构公车节能工作;抓好公共机构的日常节能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考评。

(九)市直机关大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对市直机关大院所有单位(含后续建设及迁入单位)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宣传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房屋出租计划生育合同,并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考评;建立健全机关大院育龄妇女档册,做好报表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为机关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的调查、统计和相关人口的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障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业务工作和有关计生的办证服务工作。

(十)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54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编制3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和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保卫处处长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2名(含保卫处副处长1名高配正科级)。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现任领导

局长:邓和平

其他事项

(一)市机关事务局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二)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的职责分工。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建设计划的拟定工作;市市政建设局负责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的代建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机关事务局参与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实施;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三)局机关原富余工勤人员和医务室人员仍维持现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9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授予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节约型机关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