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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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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璧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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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璧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拟订安全生产[1]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相关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措施、标准和规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2]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璧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内设机构4个:办公室(挂法规科牌子)、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璧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璧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4名。纪检组长按县委有关规定配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