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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土局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计划耕保科、土地利用科、地矿科、房政科、住房改革保障科、财务科。

2014年5月2日,重庆市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标志着璧山县国土资源[1]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被撤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治理、科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人口与计划生育、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职责

主要职责:协调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组织对土地、地质矿产、房地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地质矿产、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三)规划计划耕保科职责

主要职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耕地保护工作;承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基本农田的划:定、调整工作;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及报批管理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工作;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重大争议。

(四)土地利用科职责

主要职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土地供应、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管理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承担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地矿科职责

主要职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承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业权市场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六)房政科职责

主要职责: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房地产市场;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地籍、房籍专业测绘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组织调处城乡土地房屋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争议。承担住房住用安全、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承担全县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七)住房改革保障科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

(八)财务科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房改售房资金、物业维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工作;承担行业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2]、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矿产资源。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划拨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土地整治开发的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公房资产;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有偿使用的管理;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负责对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全县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

(六)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的管理,审查地质勘察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全结果

(七)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估工作;监督、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痕迹保护区。

(八)负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资质的管理

(九)负责全县住房解危解困、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审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使用、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收、征收、解交;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房管资金的核收、征收和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对国拨地勘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全县地籍、房籍测绘的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对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执法情况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决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的行政诉讼。

(十四)负责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负责宣传及职工培训的组织指导。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