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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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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区住房城乡建委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改革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拟订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资质的管理,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检查检测受监工程建筑材料,指导镇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工程一般和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收集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监督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监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交易市场。

(六)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七)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执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编制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

(九)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1]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

(十)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贯彻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十一)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二)负责城乡排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城乡排水措施、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督促城乡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及泵站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区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及泵站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村镇建设。贯彻实施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五)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六)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2]建筑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发展和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和应用管理,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监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八)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将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机关。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十九)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党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