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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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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环保局重庆市潼南县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为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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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1989年7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决定:为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目前尚未成立环保局的区县,允许成立环保局。1989年12月19日,潼南县编制委员会(潼编[1989]09号)文件通知:设置潼南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潼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函[2001]83号)和中共潼南县委、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潼南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委发[2001]17号),设置潼南县环境保护局。潼南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有综合科、监察室、群工科、环境污染防治科、建设项目管理科、污染物总量减排科、农村环境保护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局领导正职2名、副职4名,副调研员3名,现有干部职工53人。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我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参与对本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1]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的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噪声、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2]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配合组织部门考核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绩。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县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承担国家、市环保部门下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负责处理或督办。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