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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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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管理,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承担纤维及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动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县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加强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单位的党建工作。

(十八)代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时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与县经济信息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三)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与县农业农村委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和宣传,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管局负责全县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非定点区域的食品摊贩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县城管局餐厨垃圾处置监督管理,负责定点区域的食品摊贩备案及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品摊贩监管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城管局应将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将达不到食品安全[1]经营要求的定点区域食品摊贩及时通报县城管局予以取缔。县城管局负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道从事经营行为的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各类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

(七)与乡镇(街道)的有关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党政同责,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2]机构要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