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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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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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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性别 男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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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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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郑玉波毕业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来台后先后执教于台湾省立法商学院法律系(今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1964年3月因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王伯琦教授猝逝,经他人向梅仲协推荐,转知时任系主任之韩忠谟,韩、郑二氏面晤之后即敲定代课事宜。郑并于半年后获正式聘用。郑玉波亦曾兼任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系教席,复历任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司法官训练所讲座之职。
民事实体法为郑玉波的专长,其造诣颇深,堪称早期台湾法学界的权威,又著作等身,相关民法、商法作品及文献不可胜数,即使去世已久,台湾的法律类书店、书局仍常见到其著作,可谓历久弥新,惟为与时俱进,若干书籍已是由其门生、故旧增补。如法学绪论、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物权、商事法、保险法、海商法及票据法。
郑氏著作素以文辞典雅为人所知。例如,其著作《民法物权》就中华民国民法第798条果实自落邻地规定之解说谓:“红杏出墙,世所恒有;果熟自落,亦仅平常”,为脍炙人口之名句,并为王泽鉴教授于课堂中津津乐道。
郑玉波藏书丰富,其中部分捐赠给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法社学院分馆,另有五百馀册于1991年11月捐赠国立中央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1][2]
简介
郑玉波将“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无承诺不课税、法无明文不征税)”视为现代法制的两大枢纽。这意思是现代法治社会下的国家,建立在人身自由与私有制的基础上。“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确立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制度(赋税的本质就是对私财的征用),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和宪政民主的起源。
参考资料
-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院史.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院史》.
- ↑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沿革.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