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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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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1]

2018年2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西双版纳州一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全面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现任大理白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魏平。

职务任免

2021年8月2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任命:陈家兴为西双版纳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021年8月2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陈家兴为西双版纳州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职权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2],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组织机构

机构概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每届为五年。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本届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机构设置

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委共设有1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监督检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州委工作机构序列,设在州纪委。州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13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2个。

另外,还有勐养工作点管理中心1个事业单位

职责简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州纪委州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机关公务用车;负责州纪委州监委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相关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等。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州纪委州监委机关各部门、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州纪委州监委相关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州管企业、州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州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州委组织部意见工作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负责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文稿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州纪委州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州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出)机构和县(市)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监督检查室;受理党员对州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州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 、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七)第一至第四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县(市)、单位领导班子及州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县(市)、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县(市)、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第三审查调查室负责承担全州追逃追赃和防逃等相关工作。

(九)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州纪委州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市)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州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州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州纪委州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州纪委州监委机关各部门、巡察机构和派驻(出)机构干部,县(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州管企业、州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信息督查科、行政科、工作点管理科;宣传部设网络舆情科,信访室设检举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设申诉复查科等下设科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