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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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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1]

2018年2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這標誌着西雙版納州一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全面完成,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現任大理白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主任:魏平。

目錄

職務任免

2021年8月26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任命:陳家興為西雙版納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2021年8月26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陳家興為西雙版納州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

職權調整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2],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組織機構

機構概況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每屆為五年。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本屆中共西雙版納州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機構設置

中共西雙版納州紀委、州監委共設有16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內設機構具體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四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州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州委工作機構序列,設在州紀委。州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13個,派出紀檢監察工委2個。

另外,還有勐養工作點管理中心1個事業單位

職責簡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州紀委州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管理機關公務用車;負責州紀委州監委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巡察機構、派駐(出)機構相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州紀委州監委機關各部門、巡察機構、派駐(出)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州紀委州監委相關巡察機構、派駐(出)機構、縣(市)紀檢監察機關、州管企業、州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州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州委組織部意見工作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負責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文稿等。

(四)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州紀委州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州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州紀委州監委派駐(出)機構和縣(市)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交監督檢查室;受理黨員對州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州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 、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七)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縣(市)、單位領導班子及州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縣(市)、單位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序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縣(市)、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四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第三審查調查室負責承擔全州追逃追贓和防逃等相關工作。

(九)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州紀委州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市)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黨員對州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州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州紀委州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州紀委州監委機關各部門、巡察機構和派駐(出)機構幹部,縣(市)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州管企業、州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辦公室下設秘書科、信息督查科、行政科、工作點管理科;宣傳部設網絡輿情科,信訪室設檢舉舉報中心,案件審理室設申訴複查科等下設科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