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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英语: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简称:蒙特维多公约 / Montevideo Convention)是1933年12月26日于第七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期间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所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该公约中有关建国声明的部分内容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在会议上,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公布了“睦邻政策”,该政策旨在反对美国干涉美洲国家事务。《蒙特维多公约》由19个国家签署[1];但是在美国、巴西和秘鲁三个国家,它们对公约内容有一些保留。

《蒙特维多公约》于1934年12月26日起开始生效,并于1936年1月8日登记于《国际联盟条约汇编(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这次会议在美国历史上也是非常引人瞩目的,因为与会的美国代表索福尼斯巴·布雷肯里奇博士是美国第一位参加国际会议的女性。

缔约背景

公约内容

《蒙特维多公约》定义了“国家”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该公约最为人所熟知的是其第一条[2],该条款内容确立了国际组织所承认之国家的四项标准,同时也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准确称述。

“作为一个国际法所承认之国家应具备以下资格”:

⑴ 常住人口

⑵ 界定的领土

政府

⑷ 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 《蒙特维多公约》第一条

此外,公约第三条第1句明确指出“国家的政治存在独立于其他国家的承认”。这被称为主权国家宣告说。这一理论与主权国家构成说相冲突,构成说认为只有国家在获得其他国家承认的前提下,该国才算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宣告说不应该与埃斯特拉达主义相混淆。另,公约的第一条并没有提及“独立”与“主权”字样。

《蒙特维多公约》另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禁止通过武力获取主权

“缔约国各方明确其各自行为规则的确切义务是不承认以诉诸或威胁诉诸武力;或以威胁外交代表;或以其他任何有效的强制措施所获得的领土。”

—— 《蒙特维多公约》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内容反映了史汀生主义,现已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而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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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