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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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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警察是台湾日治时期统治台湾的台湾总督府所设置的警察,由于日治时期台湾的行政区划频繁变更,所以连带的警察制度也经常频繁地更动。矢内原忠雄曾指出,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为典型的警察政治,警察深入地方基层,协助地方政府处理一般行政事务[1],也影响了战后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实施的治安政策[2]。
目录
沿革
初创时期(1895-1898年)
1895年5月21日,日本依《台湾总督府临时条例》发布台湾重要警政人事,即于台湾总督府民政局内务部设置“警保课”。此时台湾的现代警察制度则源自警保课长千千岩英一于1895年6月,向民政局长水野遵提出《警察创始之意见书》;于同时期,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的各县厅设置有警察部。澎湖岛厅设置警察署。之后自日本急征警察,并分两阶段先后抵台,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秩序,反治武装抗日行动。1895年8月,改行军政,地方县厅废除改设民政支部,下辖第三课管理警察事物;同年11月,第三课亦开始负责监狱事务。
1896年4月,总督府因全岛大致平定而实施民政,地方警察机关才随地方政府成立而设置,民政支部废除改设置三县一厅,各县厅内设有警察课,各地则设置警察署;同年9月,监狱事务自警察课分离。因此时期仍不时有抗日运动,警察以防范抗日份子为要务,警察机关大致以“集团”配置的形式,在枢要之处设置警察署、分署和派出所。1897年6月,台湾总督乃木希典推动“三段警备制”,将台湾各地依治安分别由军队、警察、警察及宪兵共治,但因造成军方负担过重,且警察职权受到不当制约,其成效并不佳。
辨务署及支厅时期(1898-1920年)
1898年2月,儿玉源太郎废除三段警备制。1898年6月,中央之民政局改组为民政部,设有警保课;各县之警察课改制为警察部,内设有警务课、保安课、卫生课。原本地方警察课的部分事务改由下辖的警察署、辨务署负责,辨务署下设支署,支署下再设“警察官吏派出所”,各厅则仍配置警察课及警察署。1901年11月,配合全台地方官官制废县置厅,中央之民政部设置警察本署,并废除辨务署,各厅置有警务课。1903年4月,地方厅之警务课开始负责蕃地事务。
在1901年,为强化警察功能,将总督府民政部的警保课改为“警察本署”(首长为警视总长),作为台湾最高的警察机关,得指挥各厅的警察事务,并将各地辨务署废除,在各厅设警务课,辅佐厅长管理警察事务。在厅之下,则由警部兼任支厅长,其下属亦多由警政人员充任。于1901至1902年间,警察机关大规模扩张,而此次扩张关键在于移植日本东京警察组织的“散在”模式,在地理空间上密集设立警察官吏派出所,在人口4,000人、面积5方里(77.1 平方公里)处设一派出所,并选择聚落中心或主要道路、两条以上重要道路之交会点、人群聚集地设置警察官署、派出所,派出所的建筑经费来源以辖区内保甲民捐献为主。
自1904年起,地方有鉴于经费及人力不足,开始让保甲职员辅助街庄社长事务,逐渐将台湾传统的保甲制度纳入警察辅助机关。此时期的台湾警察制度已逐渐成熟,从警察本署、厅警务课、支厅、派出所、保甲组织,共五层支警察空间阶层,至终战前无重大变革。
1909年10月,中央废除警察本署,改设内务局警察课。地方行政区划由二十厅缩编为十二厅,并将自将蕃务课从警务课独立设置。1911年10月,中央再次设置警察本署。1915年7月,地方厅之蕃务课废止,理蕃事业再度交由警察课管理。1919年7月,警察本署改为警务局。
另外,总督府在1898年6月成立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所(现址为龙山国中),以专门训练警察人员。
州治时期(1920-1945年)
1920年10月,地方行政区划由十二厅改制为五州二厅,各州、厅内分别设置警务部、警务课。1926年6月,澎湖厅自高雄州分离。随著郡下的街陆续升格为州辖市(基隆、高雄街于1924年;新竹、嘉义街于1930年;彰化、屏东街于1933年;宜兰、花莲港街于1940年),其陆续成立市警察署。
纪念日及纪念碑
台湾警察协会于1918年订定4月1日为台湾的“警察纪念日”。自1895年至1937年,在台湾殉职的警察共计3,561人,其中因匪徒侵袭殉职者有239人(6.7%),在蕃地殉职者有1,087人(30.5%),在其他公务上殉职者有227人(6.4%),在职病死者则有2,008人(56.4%),殉职者皆祭祀在位于东京市的靖国神社及位于台北市的建功神社[3]。
台湾多处地方有纪念殉职警察的纪念碑,其中最重要的应为位在明治桥后方、台湾神社境内台湾警察官招魂碑”(战后改为太原五百完人纪念堂),每年4月1日在此举行警察招魂祭。此碑的建设计画在1903年由警察本署提出,但因日俄战争而延缓,直到1908年8月才落成。碑的正面有儿玉源太郎题之“台湾总督府警察官招魂之碑”,碑后有后藤新平之撰文,碑由小野木孝治、野村一郎、近藤十郎、后藤麟三郎设计;碑座的四面街有青铜浮雕,为大熊氏广所设计,其分别是土匪讨伐会议之图、水难救护之图、恶疫防止之图、土匪讨伐之图[4]。
在台湾其他地方的警察纪念碑则有在三星庄、三峡街、罗东郡蕃地、宜兰公园、苏澳街、苏澳郡蕃地、大湖庄、台中公园、中寮庄、北埔庄、能高郡蕃地雾社、埔里街、二林街、大雅庄、埤头庄路口厝、东势街、东势郡蕃地明治、东势郡蕃地云山坑、东势郡蕃地白冷、大甲街、鹿港街、竹山街顶林、南投街、嘉义公园、土库街、东石庄、六甲庄、仑背庄、二仑庄油车、玉井庄、屏东公园、冈山街、屏东郡蕃地雾台驻在所、玉里郡蕃地喀西帕南纪念碑、关山郡逢坂等地。
组织
中央
1920年改制为五州二厅后,台湾总督府中央警务由“警务局”负责,下辖警务课、理蕃课、保安课、卫生课。警务局长负责指挥、监督厅长、州警务部长及警视以下的警察人员,基层警察事务的直接指挥权则转由地方的州知事、厅长负责,负责鸦片戒治的台北更生院亦由警务局管辖。
地方
1920年改制为五州二厅后,市设“市尹”以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并另设“警察署”以负责警察事务;郡设“警察课”,由郡守兼掌警察权。位于游廓的妇人病院(位在基隆、台北、台中、台南、嘉义、高雄、马公),亦由地方警察负责。此时期之地方警察组织如下:
- 州:设有警务部(下设警务课、高等警察课、保安课、卫生课、理蕃课),警务部下辖警察署(市)、警察课及分室(郡);警察署、警察课、分室下辖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驻在所(蕃地)。
- 厅:设有警务课,支厅下辖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驻在所(蕃地)。
相关机构
- 台湾警察协会:经营警察会馆及在多处温泉地的警察疗养所
- 台湾消防协会
- 大日本武德会台湾地方本部、台北支部、新竹支部、台中支部、台南支部、高雄支部、台东支部、花莲港支部、澎湖支部
- 台湾警察共济组合
- 台湾救济团
- 台湾日治时期刑务所
参考文献
- ↑ 蔡秀美. 殖民统治网的尖兵──派出所与保甲、壮丁团 (PDF). 台湾学通讯. 2015, (88).
- ↑ 章光明、陈添寿. 日治时期警察政治及其影响 (PDF). 台湾学通讯. 2015, (88).
- ↑ 台湾総督府警务局. 台湾警察遗芳录. 1940.
- ↑ 铃木惠可. 日治时期台湾的纪念碑建设与日本近代雕塑家:以大熊氏广〈台湾警察官招魂碑〉(1908) 为中心 (PDF). 现代美术学报.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