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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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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民警卫队(英语: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别称国民兵(英语:Citizen Soldier),是美国各州的预备役军事部队,因各州主权与美国联邦政府共享,因此州政府也有权组织军事力量,而由于联邦层面已有正规军,因此国民警卫队主要作为后备部队使用,但不论有否转为现役,均受联邦政府认可。

国民警卫队在独立之前是殖民地民兵,美国建国后获得联邦承认,由美国法典第十篇及美国法典第三十二篇创建了现在的国民警卫队,身为美国首层防线。它散驻各州和其他国土,担任后备军事力量,非战时不受国防部门指挥,只受联邦的指导,平时指挥是交给州长或民兵指挥官。遇紧急状态及灾害如风灾、洪水地震时,我们常会看到穿军服的人参与救灾,但是在美国比较麻烦,因为美国军队调动需要考虑各州主权,需要各州议会同意才能进入其领土,所以通常会直接由州长或民兵指挥官从内部自己下令召集国民警卫队,联邦仅在特定冲突情况下介入指挥,本来从早期到越战时国民警卫队不需到国外服役,只需防守美国国内,越战后美国因为不实施征兵制,军队实际上全部改募兵制,导致进行海外战争时兵力不足,因此又修法让国民警卫队召集出兵,在联邦统一指挥下参与海外战争。士兵主要为民兵,平常从事各行各业,而非全职业军队,旗下一分为二,有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及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分别是美国陆军和美国空军的预备队。不过美国陆军多次裁减后,一些陆军师级部队转为陆军国民警卫队。所以有的国民警卫队师实际是小型的正规部队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鲜战争表现不佳的第24师就被降编为国民警卫队。

美国国民警卫局负责管理军队事务,并与国防部紧密沟通,以使上令下达。国民警卫局专门拟定具体训练政策和要求、提供州陆,空军国民警卫队训练经费﹑分配联邦经费予军队,以及总理美国法典第十篇规定的一切行政事宜。警卫局受局长领导,军衔位居四星陆军或空军上将[1]

简介

美国1903年民兵法案(又称迪克法案,Dick Act)将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成今日的国民警卫队体系。1916年国防法通过后,陆军国民警卫队(Army National Guard)占美国陆军大概一半作战力量以及其三分一支援体系。空军国民警卫队(Air National Guard)则于1947年成军。

美国法典[2]第十篇规定:

  • (a) 合众国民兵包括所有17岁以上以及45岁以下的合众国公民及已经证明有成为合众国公民之意向的健全男性(第313节 第2条所列举者除外),以及国民卫队中的女性合众国公民
  • (b) 合众国民兵的分类为下
    • (1) 有组织民兵,包括国民卫队及海军民兵;以及
    • (2) 未组织民兵,包括非国民卫队及海军民兵的民兵成员.

许多州同时设有州防卫队(State Defense Force),然而他们未受联邦政府认可,一般只作本地部队论。他们并不隶属国民警卫队,专门担任本州防务,是拥兵自重的私设军队,完全听命为州长而非美国总统,但因为各州有冲突通常早就由联邦调停,因此战斗任务大致上是没有的,主要是如果该州国民警卫队如因事调离,则可以由他们填补军力空缺。

陆军国民警卫队的训练与装备由陆军提供。空军方面,基于1947年前美国未有独立空军,仅有陆军辖下航空兵种,空军国民警卫队亦无从谈起。直至1947年国防法立下后,军方开始筹建正规空军,空军国民警卫队才顺应设立,并与联邦军队密切合作,且其装备以及训练与正规空军无异。无论身为陆军还是空军,国民警卫队的体格,精神品质须与全职军人看齐,即使其军衔军章亦无不同之处,更可颁予任何军事勋奖。

除此之外,为表扬服务家乡,国民警卫队也另创一些州分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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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