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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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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于2002年11月20日依法正式成立

协会性质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电子商务领域,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与电子商务[1]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社团组织,其业务管理单位为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登记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

协会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福建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EC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电子商务领域,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全省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福建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九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了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2],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省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建立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在全省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省经贸委、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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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