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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融管理局,简称澳门金管局(葡萄牙语: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简称AMCM),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下辖的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之公法人,且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机关。在从属上受行政长官监督。

历史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经济改革。从此,中国经济成长迅速,同时也带动了香港澳门经济发展。正是因为这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再加上当时管治澳门的葡萄牙政局稳定,澳门终于能够利用这些条件而逐步成长起来。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当时的澳门行政当局充分认识到建立一个适当的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性,并在1980年设立澳门发行机构,用以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其它信用活动在内的金融业,以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澳门发行机构既负责发行本地货币,即澳门币,又管理官方的外汇储备,实际上扮演着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局的角色。

在监管法律方面,银行法令在1983年作了修订,并在同年8月3日得以通过执行。十一年后,由于银行业的飞速发展,一部新的银行法,即‘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又应运而生,并在1993年7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1]。保险监管方面,有关的法律也根据保险业的发展而分别在1981年12月28日、1989年2月20日及1997年6月30日实行或修订。

由于设立了适当的监管机构,加上及时的立法和监管,银行业与保险业在这一时期增长显著。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澳门政府也认识到有必要清楚厘定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这样,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2正式成立,并被赋予明确的职能以及行政、财政与财产的自治权。

引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2]。为了更加符合一般惯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易名为澳门金融管理局3,但原有的职能和权责全部维持不变。此外,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澳门金融管理局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管理储备基金

除了根据现行的法例对本地货币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外,澳门金融管理局还向特区政府就如何促进金融业持续增长、实现金融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为了使澳门能够发展成为一个金融服务中心,澳门金融管理局已经着手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并引入国际性的最佳营运方法。此外,澳门金融管理局还负责对澳门币的对外清偿能力进行监控,并确保其完全自由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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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