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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装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UNAN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缩写:HIA)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是在我省境内在工业、能源、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从事设备、线路、管路等机电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维修以及相关的企事单位、社会组织[1]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为湖南省民政厅,在中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湖南省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安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团体)。英文名称:HUNAN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缩写:H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我省境内在工业、能源、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从事设备、线路、管路等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维修、理论研究的以及相关企事单位、社会组织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应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内部治理,推动全省安装行业的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行业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3栋2102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与省内有关安装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安装行业的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

(二)调查研究、探讨全省安装行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及技术改造规划;制订及修订行业标准、准入条件,参与企业资质认定,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倡导会员单位开发新型、节能环保、可重复利用、装配式等安装行业产品。

(三)参与或组织制订、修订安装工程标准规范,组织编写安装工程技术与管理的教材、书刊、论文;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等各类交流讲座;组织安装工程与产品的开发、评审、鉴定、推广和展示等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行业内各专业岗位人才培训、继续教育,提高安装从业者素质;收集、汇编全省安装行业的生产经营数据情况、建立资料信息,专家人才库。

(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内职业道德标准,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促使安装行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加强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评比、表彰等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和推动安装企业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安装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

(八)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样本、手册等,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推进信息化和互联网+;搞好舆论宣传工作,推广和展示安装科技和管理的创新成果,打造“安装湘军”品牌。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成立智能化与消防分会等分会,开展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和纠纷。

(十一)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会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召开的,应由临时主持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进行及时制止、纠正直至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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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