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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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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03〕15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24號)設立。

目錄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二)指導推進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省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1]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三)推動全省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四)代表省政府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六)擬訂和執行全省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貫徹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法對省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黨的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業和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2]和宣傳、思想政治工作。

(十)按照省委有關決定,管理企業領導班子建設。

(十一)協助省紀委抓好黨的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業以及所監管企業的紀檢和監察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處室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省國資委設1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財務、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全省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法規草案;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研究總結全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調查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業績考核處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四)統計評價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全省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六)企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企業改革處(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企業股份制改造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推進全省國有企業改革;指導全省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企業股份制改造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工作,推進企業管理創新;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擔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企業股份制改造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企業改組處(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省直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屬企業改革脫困領導小組辦公室)

申報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省直部門所辦企業與主管部門脫鈎工作;承擔省屬企業改革脫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企業分配處(省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辦公室)

擬訂全省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省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監事會工作處(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按照省委決定,承擔對有關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黨的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業和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工作、黨員教育工作;負責企業黨建工作的調查研究,對全省企業黨的建設工作進行宏觀指導。

(十三)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黨的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業和所監管企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上述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四)群眾工作處(省企業穩定工作辦公室、黨委群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黨的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業和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黨的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業和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上述企業的統戰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處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委機關工作人員、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人員編制在機關編制總額內單列。

其他事項

(一)省國資委與所監管企業的關係。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省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省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的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省國資委與省財政廳的關係。

省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省財政廳監督;省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省國有資產管理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省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省財政廳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省財政廳管理和監督。省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省預算的組成部分由省財政廳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財政廳監督。

(三)省國資委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關係。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為省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業務的部門,依法履行省政府對全省各類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職能,擬訂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有關政策,依法對企業工資分配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對包括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的收入分配和工資分配政策進行指導。

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管企業的收入分配工作,並對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進行指導。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接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指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