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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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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浙江省消费者协会),1987年6月25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1]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共有80家委员单位。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全省有县级以上消保委(消协)112家,其中省级消保委1家,地市级消保委11家,县(市、区)级消保委100家。全省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有消保委(消协)分会505个,消费维权监督站3269个,监督点18153个,聘请消费维权监督员33111名,形成了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消费维权运作网。

通知发布

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机构职能

1、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2、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6、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8、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2]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9、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内设部门

(一)办公室

1、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调研、起草工作;

2、负责综合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省消保委委员、消保委系统的组织联络工作;

4、负责全省消费维权基层网络建设;

5、负责消保委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彰工作;

6、负责秘书处机构、编制及人事工资管理工作;

7、负责秘书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8、负责公文的收发、传递和档案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投诉与法律事务部

1、负责全省消费投诉受理、处理与消费咨询的指导工作;

2、接待、处理消费者来信、来电和来访,受理重大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负责投诉统计、投诉分析和网上投诉咨询及投诉的分流处理,调查、剖析典型投诉案例;

4、负责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不公平行业惯例及企业不良营销手法作出点评;

5、针对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及时组织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6、参与立法立规,配合人大进行地方性《消法》办法制定,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7、指导各地开展诉调对接、消费争议仲裁、消费法庭工作;

8、参与或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开展公益诉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9、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调查监督部

1、开展消费体验评价。选聘社会监督员、行业专业人士、消费者、记者共同组成体验团,对生产、服务企业现场考察生产流程、检查台账、查询行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消费体验;

2、开展商品性价比较分析评价。聘请检测或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对同类商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3、开展商品检测评价。在流通领域购买商品,送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商品包装标明的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4、开展消费调查评价。制定调查表,聘请志愿者,通过网络、公共场所、社区,开展对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调查;

5、对在评价中发现商品或服务中存在制度、标准不完善或监管不力等问题,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建议;

6、对在比较试验、调查、体验中发现经营者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予以公开披露;对经营不规范或制度不完善等过失行为的,向经营者发劝喻改正建议书;

7、对可能影响消费行为的评价活动结果,及时组织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进行消费引导;

8、对不公平的行业惯例、格式条款进行调查、论证、点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9、负责全省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的指导、调研、统计等工作。

(四)国民消费教育中心

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

2、负责省国民消费教育中心的建设,指导各地通过合办、自办形式建立消费教育中心、学校、基地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消费教育工作网络;

3、针对性地开设省国民消费教育课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

4、开发网上消费教育平台,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的消费教育模式;

5、充分发挥消费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消费教育工作;

6、负责编写消费教育教材;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