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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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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于1994年,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承担着全省塑料行业协调管理任务、跨地区、跨部门不分经济性质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以塑料原辅材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塑料制品加工等为基础,由从事塑料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商贸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

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下设秘书[1]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P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是浙江省塑料行业(包括塑料原辅材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生产、贸易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实行“自立、自治、自养`”的“三自”原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技术社会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浙江省塑料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和宏观指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导并促进塑料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合作、原材料供应、利用外资、技术引进中的有关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价格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质量管理等工作;对本行业新办工业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对“名牌产品”“着名商标”确认签署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完成政府部门赋予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改善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览,参与国内外考察等活动;

(七)创办内部刊物,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活动;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信息,为行业服务;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推动企业技术和管理素质的提高;

(八)在本省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以促进省内塑料行业的发展;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塑料加工、贸易(包括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四)对一些关心本行业的发展,并做出一定贡献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及行业外或省外的企业,要求入会的,可申请并经理事会通过,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某些活动,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本协会刊物和有关会议上发表文章或作有关报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本单位生产情况,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不进行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及有其它违犯本章程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直至撤消任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