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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学(英语:forensic science,香港称作法证科学,台湾称作鉴识科学),是一种利用科学手段处理、解决与司法体系利益相关问题的科学。其主要针对刑事及民事案件。此外与法律体系相关,法医学更多强调与运用与事实、事件、物理标的事物(例如罪案现场、尸体)相关的学术及科学方法论及理论。关于一些在司法体系外的事物鉴定,往往也与此领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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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法医学7.jpg|26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s://img3.doubanio.com/lpic/s6190931.jpg 原图链接][https://cn.bing.com/images/search?view=detailV2&ccid=g9K6xS21&id=9C6858FDC6372E7ECCBBD592CF588A0C800D90B9&thid=OIP.g9K6xS210JvExdRTrs3EmAHaKt&mediaurl=https%3a%2f%2fimg3.doubanio.com%2flpic%2fs6190931.jpg&exph=438&expw=303&q=%E6%B3%95%E5%8C%BB%E5%AD%A6&simid=608023117858277187&selectedIndex=3&ajaxhist=0 来自 必应 的图片]]]
 在古罗马时期,一个罪犯通常在要法庭上面对一群公民个体进行陈述。 罪犯和逮捕方都要根据各自立场去进行辩护或陈述。其个人言辞和表达往往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一远离导致了“forensis”这一词的广泛运用——一种司法证据形式和一类公共陈述。在现在,司法科学更多是指表达科学领域的工具学运用,而非仅仅是关于法庭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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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学''' (英语:forensic science,[[ 香港]] 称作法证科学,[[ 台湾]] 称作鉴识科学),是一种利用[[ 科学]] 手段处理、解决与司法体系利益相关问题的科学。其主要针对刑事及民事案件。此外与法律体系相关,法医学更多强调与运用与事实、事件、[[ 物理]] 标的[[ 事物]] (例如罪案现场、尸体)相关的学术及科学方法论及理论<ref>[https://www.360kuai.com/pc/91f1163b21eebb2ff?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法医学司法鉴定程序],快资讯,2015-02-15</ref> 。关于一些在司法体系外的事物鉴定,往往也与此领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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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古罗马]] 时期,一个罪犯通常在要法庭上面对一群公民个体进行陈述。 罪犯和逮捕方都要根据各自立场去进行辩护或陈述。其个人言辞和表达往往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一远离导致了“forensis”这一词的广泛运用——一种司法证据形式和一类公共陈述。在现在,[[ 司法]][[ 科学]] 更多是指表达科学领域的工具学运用,而非仅仅是关于[[ 法庭]] [[ 学术]]
  
 
==历史==
 
==历史==
  
 早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就有相关法医学的发展。 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此后,宋代时任湖南提点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根据个人经验,编写《洗冤集录》,为中国法医研究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其反映出法医工作的核心: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1] 。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法医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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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 中国古代]] [[ 秦朝]] ,就有相关法医学的发展。 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此后,[[ 宋代]] 时任[[ 湖南]][[ 提点刑狱]] 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 宋慈]] 根据个人经验,编写《[[ 洗冤集录]] 》,为[[ 中国]] 法医研究的集大成者,也是[[ 世界]][[ 历史]] 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其反映出法医工作的核心: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法医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1575年,法国外科医生帕雷(Ambrose Paré)发表《外科手术学》。书中,提到某些死亡鉴定方式。 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发表《医生关系论》,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首开法医学讲座。 1782年,柏林创办第一份法医学杂志。 1899年,西方法医学传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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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年,[[ 法国]][[ 外科]][[ 医生]] 帕雷(Ambrose Paré)发表《外科手术学》。书中,提到某些死亡鉴定方式。 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发表《医生关系论》,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 德国]][[ 莱比锡]] 首开法医学讲座。 1782年,[[ 柏林]] 创办第一份[[ 法医学杂志]]<ref> [https://www.360kuai.com/pc/94225c0229e41a346?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中国法医学杂志],快资讯,2019-10-24</ref> 。 1899年,西方法医学传入中国。
  
 使用指纹来做人身辨识的办案手法,最早出现在7世纪的中国唐朝。其后,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则为世界上最早一本纪录使用医学方法来侦查犯罪事实的书籍。现代法医学分为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基础法医学着重于原理的研究,应用法医学则是运用基础法医学的研究成果,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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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 指纹]] 来做人身辨识的办案手法,最早出现在7世纪的中国[[ 唐朝]] 。其后,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则为世界上最早一本纪录使用医学方法来侦查犯罪事实的书籍。现代法医学分为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基础法医学着重于原理的研究,应用法医学则是运用基础法医学的研究成果,来解决[[ 法律]] 上的问题。
  
 
==发展与运用==
 
==发展与运用==
  
 世界各国的法医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一般说来在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法、日、中),法医的角色仅在于确定死因是否有隐藏之背后犯罪事实,若确定有犯罪事实之后才会进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国家(如英、美)对于解剖之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医师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之训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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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国的法医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 海洋法]] 系两大群。一般说来在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法、日、中),法医的角色仅在于确定死因是否有隐藏之背后犯罪事实,若确定有犯罪事实之后才会进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国家(如英、美)对于[[ 解剖]] 之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 病理科]][[ 医师]] 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之训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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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相关学门的应用也逐渐增多: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法医精神病学应运而生,其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当时是否有可供谴责之犯意,以厘清责任归属的问题。在大规模灾难(如空难、[[海啸]]等等)的现场,尸体数量众多,导致难以进行人身的辨识,法医口腔学的技巧,利用[[齿模]]来作比对鉴定,便可节省许多辨识的时间。其他如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血清学]]等学门,都逐渐增加了法医学的范围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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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各相关学门的应用也逐渐增多: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 医精神病学应运而生,其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当时是否有可供谴责之犯意,以厘清责任归属的问题。在大规模灾难(如空难、海啸等等)的现场,尸体数量众多,导致难以进行人身的辨识,法医口腔学的技巧,利用[[齿模] ] 来作比对鉴定,便可节省许多辨识的时间。其他如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血清学等学门,都逐渐增加了法医学的范围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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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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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80 律總論]]

於 2020年2月27日 (四) 17:04 的最新修訂

法醫學(英語:forensic science,香港稱作法證科學,台灣稱作鑑識科學),是一種利用科學手段處理、解決與司法體系利益相關問題的科學。其主要針對刑事及民事案件。此外與法律體系相關,法醫學更多強調與運用與事實、事件、物理標的事物(例如罪案現場、屍體)相關的學術及科學方法論及理論[1]。關於一些在司法體系外的事物鑑定,往往也與此領域相關。

古羅馬時期,一個罪犯通常在要法庭上面對一群公民個體進行陳述。 罪犯和逮捕方都要根據各自立場去進行辯護或陳述。其個人言辭和表達往往決定案件的結果。這一遠離導致了「forensis」這一詞的廣泛運用——一種司法證據形式和一類公共陳述。在現在,司法科學更多是指表達科學領域的工具學運用,而非僅僅是關於法庭學術

歷史

早在中國古代秦朝,就有相關法醫學的發展。 秦律規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則上都要進行屍體檢驗,司法官如果違法不進行檢驗,將受到處罰。秦代的《封診式》對法醫鑑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較為詳細的記載。在人命案件中,鑑定檢驗的主要內容有屍體的位置、創傷的部位、數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檢驗完成之後,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稱為「爰書」,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鑑定結論和現場勘察報告。此後,宋代時任湖南提點刑獄兼大使行府參議官的宋慈根據個人經驗,編寫《洗冤集錄》,為中國法醫研究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其反映出法醫工作的核心:提供醫學上的證據,協助檢察官、辦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還原事實。為了提供最客觀正確的事實,因此法醫學必須運用各學門的相關知識來幫助辦案。

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帕雷(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方式。 1598年,意大利醫師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發表《醫生關係論》,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 1642年,德國萊比錫首開法醫學講座。 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2]。 1899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

使用指紋來做人身辨識的辦案手法,最早出現在7世紀的中國唐朝。其後,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錄》則為世界上最早一本紀錄使用醫學方法來偵查犯罪事實的書籍。現代法醫學分為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基礎法醫學着重於原理的研究,應用法醫學則是運用基礎法醫學的研究成果,來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發展與運用

世界各國的法醫定位並不相同,視法規不同而可大略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兩大群。一般說來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如德、法、日、中),法醫的角色僅在於確定死因是否有隱藏之背後犯罪事實,若確定有犯罪事實之後才會進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國家(如英、美)對於解剖之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進行解剖,因此在英美兩國之屍體解剖率較諸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在法醫的養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醫師從事之,因法醫學在英美兩國之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之國家則有較為完善之法醫專科醫師之訓練制度。

此外,各相關學門的應用也逐漸增多: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法醫精神病學應運而生,其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當時是否有可供譴責之犯意,以釐清責任歸屬的問題。在大規模災難(如空難、海嘯等等)的現場,屍體數量眾多,導致難以進行人身的辨識,法醫口腔學的技巧,利用齒模來作比對鑑定,便可節省許多辨識的時間。其他如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物學、法醫血清學等學門,都逐漸增加了法醫學的範圍和領域。

視頻

法醫學 相關視頻

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專業
法醫學視頻教程 陳龍 復旦大學【全22講】

參考文獻

  1. 法醫學司法鑑定程序,快資訊,2015-02-15
  2. 中國法醫學雜誌,快資訊,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