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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事业机构(副厅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2021年4月,授予“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省直政府采购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1]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管理。

转变的职能

1、将局机关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单位承担。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二)研究全省后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三)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省直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行政用房基建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及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对省直住房、办公用房物业管理[2]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审批省直房屋修缮项目,监管修缮工程.管理修缮经费;负责省政府在外地房地产产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直建设用地规划。

(四)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的通信管理和保障工作。

(五)负责省级领导同志、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老同志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政府采购;根据授权管理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编报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在确定的省直公务用车预算数额内,负责具体编制购车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并监督执行;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省直机关会计事务;监管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务资产。

(七)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负责推行省直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的审核和公房售后的上市交易管理,管理省直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售资金和住房基金。

(八)指导全省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按有关规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管理省直机关幼教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省直人民防空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人事处

机关党委

财务资产管理处

办公用房管理处

住房保障与综合改革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公务用车管理处

离退休干部处

人员编制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5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4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其他事项

(一)保留河北省省直统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行政用房基建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建设省级干部住宅及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负责省直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征地、设计、施工管理;参与省级行政区域建设规划;承担省直统建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保留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对省直住房资金进行政策指导;审批省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负责省直推行住房货币化和住房补贴的汇总、申报、审核工作;管理省直公有住房出售、市场准入、交易、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