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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是领导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织机构,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2017年11月17日,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1]

机构简介

江西省地处中国东南偏中部长江中下游南岸,古称“吴头楚尾,粤户闽庭”,乃“形胜之区”,东邻浙江、福建,南连广东,西靠湖南,北毗湖北、安徽而共接长江,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地区的腹地。面积约16.6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339万。全省气候温暖,四季分明,交通便捷,生态良好、物产丰厚。江西历史文化璀璨,景德镇是闻名海内外的中国瓷都,井冈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南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地,瑞金是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的地方,安源是中国工人运动的策源地[2]。素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美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在江西省省会南昌市

1951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决定成立江西省人民检察署。同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宣布省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并决定省检察署内设1室3科,即办公室、反革命案件检察科、普通刑事案件检察科、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检察科。1953年春,南昌、赣州、吉安、上饶、抚州、九江6个检察分署相继成立。

1955年1月1日,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改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并启用新印鉴,“检察委员会议”改为“检察委员会”。省检察院的内部机构由原来的1室3科扩大为1室6处,即办公室、一般监督处、侦查处、侦查监督处、审判监督处、监所劳改监督处、人事处。“文革”期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被取消。

1979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重建,省检察院内设一处(刑事检察处)、二处(法纪检察处)、三处(监所检察处)、四处(经济检察处)、人事处、研究室及办公室(下辖秘书科、信访科、行政科和基建办公室)。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省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21个,事业单位3个,实有人员353人,其中检察员107人,助理检察员112人,书记员43人,司法警察16人,其他75人。本科以上学历287人(含研究生54人),占实有人员的81.3%,其中全日制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学历120人,占实有人员的33.9%。

检察机关的体制是上级院领导下级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时下辖12个市分院(设区市检察院11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个),110个基层检察院(县区院99个,派出院9个,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2个)。全省检察机关现有人员编制7211人,其中检察编制6529个。实有人员6976人,其中检察官3433人,书记员975人,司法警察477人。本科以上学历4983人(含研究生382人),占实有人员的71.4%,其中全日制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学历1123人,占实有人员的16.1%。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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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