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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林业局,在省农业委员会挂牌[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推进全省林业改革。

(三)组织开展全省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四)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

(五)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六)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指导全省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拟订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和应用[2]。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八)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的建议。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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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