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 (厅字〔2018〕98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84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1]。
目录
主要职责编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省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省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省级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全省“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各案重大项目。安排省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协调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全省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沿海地区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统筹推进扬子江城市群和沿海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等重点功能区建设,推进宁镇扬、苏锡常一体化等跨区域合作与发展。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牵头协调推进省际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省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规划全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综合研判全省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经济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健全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省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协调小组、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省富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等的具体工作。
(十五)管理省能源局。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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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07-28
-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介绍 ,中公教育,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