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 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正处级。
职责调整
(一)将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交由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拟定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依法行使环境保护处罚权,处理跨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环境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我市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本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湖泊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2]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昆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争创国家生态市的日常组织工作。
(十)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指导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市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承担对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