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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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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大会于2011年12月1日在美丽都酒店召开。无锡市副市长吴建选、市政协副主席孙志亮以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领导和部分资深物业服务企业经理人共同出席会议。

会上依次表决通过了《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物业管理协会理事单位名单和会费收费标准。新当选的市物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房泽峰表示,协会将加强调查研究,搞好行业指导、强化服务意识,引导行业发展、加强合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加大行业维权,维护合法权益、注重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成立大会于2011年12月1日在美丽都酒店召开。无锡市副市长吴建选、市政协副主席孙志亮以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领导和部分资深物业服务企业经理人共同出席会议。

会上依次表决通过了《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物业管理[1]协会理事单位名单和会费收费标准。新当选的市物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房泽峰表示,协会将加强调查研究,搞好行业指导、强化服务意识,引导行业发展、加强合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加大行业维权,维护合法权益、注重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目录

协会章程

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无锡物协”(英文译名Wux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WXPMA)。

第二条本会是由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行业理论,交流行业经验,促进同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270-8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开展行业调查和学术研究,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研讨活动,为行业和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相关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七)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2],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九)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十)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及时交纳会费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办公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办公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七)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部门)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三)、(五)、(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协调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组),工作部(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由理事会授权委托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会长无法行使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及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无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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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