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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广东省环保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

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主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1]、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4、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5、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6、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9、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2]环境保护利用外资工作。

10、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12、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人事处

政策法规处科技处

监督管理处监察室(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直属单位: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广东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

社会团体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