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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于2005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具备一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广东省内洗染服务、设备、原料、包材辅料等各类企业、事业机构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1]。协会旨在协助政府规范管理洗染行业,为促进广东省洗染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会员合法经营利益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协会综述

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助解决会员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举办各种研讨会、展销会、人才培训和交流联谊等活动。

协会为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展经营的国内外洗染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提供各项真诚的服务,为促进广东洗染行业的经济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宗旨:

倡导科学洗染、和谐洗染、绿色洗染理念,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洗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整合优化洗染行业资源,倡导洗染先进文化,推动洗染产业发展,提供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实现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洗染行业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业务范围:

(一)推动会员企业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行业管理,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经营;

(三)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会员的经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开展培训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业务技术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工作;

(五)开展交流及展览、展示活动,加强行业间在经营、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本国与外国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缩写英文: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东省洗染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为主并包含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洗染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动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行业管理,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经营;

(三)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会员的经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开展培训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业务技术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工作;

(五)开展交流及展览、展示活动,加强行业间在经营、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本国与外国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洗染企业或与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业,经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