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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6月22日,是省建设厅城建处主管的省级市政行业协会[1]

协会简介

协会受建设厅委托,制定本行业各类标准、规范和检查办法;组织指导本行业技术和人才培训及再教育;协调行业之间经营开发,做好技术咨询和交流;开展国内外行业之间的技术、信息交流;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受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业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开展行检(包括施工、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和全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的评优以及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国优工程推荐评比和污水处理先进单位推荐工作)、行评工作。协会刚成立时有46个会员单位,发展至今已拥有会员单位220多家,会员单位包括有全省各市城建、市政行业的主管部门、市政设施施工企业和养护维修单位、市政行业的设计院,以及市政材料检测单位、污水处理、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设备厂家。

协会下设9个专业委员会:施工、设施管养、质量、给水安装、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道路照明、培训、科技与设计、市政材料检测专业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行业发展作贡献,利用协会本身资源,省市政行业协会 于2001年建立了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队伍结构庞大,目前拥有专家210多名,其中包括研究员、博士、博士后[2]。市政材料检测、市政行业和给排水计量认证评审专家、QC诊断师。有给排水;给排水结构(特种结构),环境工程、环境技术、垃圾处理,市政建设道路、桥梁与隧道、路桥结构、岩土、公路桥梁,建筑高级工程师等等。专家库里的这一批专业技术人才,为协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发展。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 Do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G.D.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广东省各市、区、县从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含水厂、泵站、管线)、排水(含污水、厂、泵站、管线)、路灯、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工程的施工、维修、管理、设计和市政检测等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起桥梁的纽带作用,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大院内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我省市政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二、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和继续再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组织业务咨询、技术和管理的交流。

五、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担省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市政企事业单位升级、资质审查和每年资质年审的前期咨询调研,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组织全省市政行业评选省级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组织企业诚信评价。

七、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经济管理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直到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八、开展国内外市政工程行业有关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市政工程经济的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国内外市政工程技术协作和市场信息的交流。

九、发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市政工程行业的联系、开展技术、信息交流。

十、组织市政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一、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全部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

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白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3500费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