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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北商会(HuBei Chamber of AnHui Province)是在湖北省政府、安徽省政府、湖北省经济协作办、湖北省工商联、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和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管理局领导与关心下,由湖北在皖企业和湖北籍企业家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社会组织。2014年5月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成立的非营业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1]组织,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

机构简介

目前,商会会员企业近500家,商会已创新和优化服务,其中会员企业分布在各个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皖规模较大的鄂商企业近百余家,总产值近千亿元,主要分布在房地产建筑材料、农业产业、餐饮、投资、科技、IT、商贸、金融理财、物流[2]、工业等多个行业。

办会宗旨

商会坚持以“凝聚乡情、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为办会宗旨,以“大带小、强帮弱、抱团发展”为具体运营方式,不断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商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会员企业搭建乡情之路,建立和完善商务拓展、政企对接、银企合作、党群服务、企业宣传、公益维权等服务体系,积极投身皖鄂两地建设和发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各兄弟商会携手并进,力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全方位多层次高标准的为会员服务、为当地服务、为家乡服务。全面打造诚实守信、和谐包容、团结互助,敢为人先的湖北品质形象,为促进皖鄂两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安徽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安微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Auhu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安徽注册登记具有登记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愿组成的,本组织具有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商会宗旨:本商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依法建会治会和以德建会治会相结合,以建设一个会员素质高、服务水准高的商会为己任,力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 作用,全方位多层次高标准的为会员服务、为当地服务,为家乡服务。全面打造诚实守信、和谐包容、团结互助,敢为人先的湖北品质形象,为促进皖鄂两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活动原则: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自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199号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安徽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做出高效高质的投资经营决策,为会员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安徽有关部门的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企业把握市场脉搏,提高决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金融、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编辑发行有利于实现本商会宗旨的刊物、搭建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传达中央、安徽、湖北等省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皖鄂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皖企业与外地企业及会员单位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 组织考察: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理念;捕捉商机,进一步拓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六)协调服务:关注湖北驻皖企业的经营发展态势,促进政企沟通,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强强合作、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八) 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帮助会员拓展发展空间;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姿源优势,承办会员企业委托的商务、政务等各种活动;

(十)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吸收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湖北籍人和湖北企业在安徽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湖北企业驻皖机构以及认可本商会章程的非湖北籍法人企业和个人;

(三) 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四) 能够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 按照商会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 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初审后报理事会讨论决议;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缴纳首年度会费;

(四)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 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决定;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守法经营,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经营活动;

(四)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六) 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随之终止。未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商会活动的会员,经商会催告提示后仍不缴纳或者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商会在网站及报刊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强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告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资格的终止不以收到决议为必要。理事会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商会组织形式: 本商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由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商会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聘任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

(三) 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领导能力,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商会利益,积极组织并参加本商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会长会议;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理事会实施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会长、轮值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有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监事(二名)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 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每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审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每一年缴纳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收支坚决执行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建立会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

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较大规模的经费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

商会全年收支明细账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接受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内部规则:

(一)为充分发挥本商会在经济发展、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并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组织体系,经会长会议提议、理事会审议,制定通过本章程相关实施细则、施行办法、议事规则等商会内部规则;

(二)本商会内部规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增补和修改,但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条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案于2019年 12月 28日安徽省湖北商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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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