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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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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单位、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1]的社会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规划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组织会员开展有关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指导、协助会员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推动技术进步;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活力。

(三)制定业内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会员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质量行为,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组织会员开展本领域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经相关部门授权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标准的制定。

(五)代表业内和单位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测绘地理信息业内的整体利益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协调同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单位的评审、发布和管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行业信用体系。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

资质单位、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业内管理,维护业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业内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西青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根据授权,开展地理信息产业相关统计和调查,参与政府决策论证,研究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

(三)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倡导行业诚信经营 ,经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地理信息产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推动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工作;

(五)按照规定,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工程评选,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和技术装备展览;

(六)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交流研讨和培训,提供科技咨询,开展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产业市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法律培训;面向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致力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和企业权益;

(八)加强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其他省(市、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代表行业和单位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在本团体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道德高尚;

(四)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二)个人入会需提供本人学历、职称证书、工作履历等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单位会员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本协会秘书处联系,如遇机构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告,变更。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