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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负责全市林业及义务植树工作的行政机构,也是市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规格为副局级。 林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发展与计划处、城乡绿化处、营林处、林政资源处(政策法规室)、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十七处)。管辖8个事业单位:天津市林业工作站、天津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天津市林木种子管理站(天津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天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天津市湿地保护管理站)、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天津市林业局林果服务站(天津市花卉产业中心)、天津市林业局林果良种场(天津市林业优质种苗基地)、天津市林木种苗示范基地。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1]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封山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审核。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设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珍稀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八)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林业技术项目的推广和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林业[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林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

(十)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花卉、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对外联系工作。

(二)发展计划处

负责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资金;负责编制年度生产计划、部门预算和财务预决算;负责林业统计工作。

(三)城乡绿化处

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市绿化工作;制定并下达义务植树年度任务,负责跨区域、跨系统有关绿化工作的协调;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的日常工作。

(四)营林处

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拟订造林绿化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全市的湿地保护、防沙治沙工作;负责花卉、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组工作。

(五)林政资源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报告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审核检查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初审工作;协调和处理林权纠纷;组织、指导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六)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局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