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徽商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大连徽商商会徽商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人才辈出,是中国历史上著名商帮之一。“无徽不成镇,无徽不成商”就是徽商兴盛的真实写照。近代著名学者胡适先生就曾说过:“一个地方如果没有徽州人,那个地方只是一个村落。徽州人来了,就开始成立店铺,逐步扩大,把小村落变成小城镇了。”而徽文化是安徽人长期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无论在器物文化层面,制度文化层面,还是在精神文化层面,都有深厚的底蕴和杰出的创造。徽商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大连作为东北亚经济中心地位的确立,有许多安徽籍人士在大连投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大连的安徽人达10万多人,安徽籍人士在大连开办的企业涉及机械加工、房地产、金融服务、医药、车辆经销、测量测绘、建筑设计[1]、装饰装修、计算机软件、旅游纪念品、石油化工、粮油和烟酒糖茶销售、中介服务、商业贸易等行业达1600多家,吸纳就业人数10多万人。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企业在不同的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涌现出一大批在连的徽商企业家。
商会简介
1999年春节,一些有识之士就以同乡会的形式,定期开展联谊活动;2005年5月22日,我们又与时俱进,创办了大连徽商文化信息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按照商会模式运作,吸纳企业会员80多家,个人会员近500人。在咨询、交流、协调、维权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05年5月18日,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在合肥成立后,我们在第一时间与该协会建立联系,积极参加有关活动。2006年12月,在博鳌徽商精英年会上,大连徽商文化信息中心有两家企业进入最具成长力新徽商企业20强行列。
2007年7月29日,经过认真筹备,在辽宁省暨大连市政府、安徽省政府的关心、支持、帮助下,经大连市民政局批准,大连徽商商会[2]正式成立。大连徽商商会的主管部门是大连市政府办公厅,是东北三省第一家徽商商会。大连徽商商会的宗旨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广泛联系和团结大连地区的安徽籍工商界人士,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各级政府的联系、协调,主动地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架桥铺路,搭建合作、整合的平台,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在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的直接领导下,团结协助、共创佳绩,为促进辽宁暨大连、安徽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连徽商商会(以简称本会)。英文名称:Dalian Huish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DH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皖籍在连注册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在连皖籍工商人士相互交流,促进在连皖籍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大连、安徽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大连和安徽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向,受理委托组织两地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
(七)积极参加大连市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发挥商会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项。
(十)业务范围:信息交流、招商引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八)热心为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九)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是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的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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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关于建筑设计专业的介绍,搜狐,2019-07-30
- ↑ 商会组织的内部架构,搜狐,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