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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蛇M4英语:Bushmaster M4)是一系列由美国大毒蛇武器公司以AR-15[1]为蓝本生产的半自动或击发调变步枪(突击步枪),亦是大毒蛇XM-15系列步枪和卡宾枪之一,发射.223 Remington/5.56×45毫米北约、6.8×43毫米雷明顿SPC、7.62×39毫米苏联等多种口径的步枪子弹。

设计

大毒蛇M4型卡宾枪是柯尔特M4卡宾枪的彷制型。根据全国枪械法(简称:NFA),美国民用市场上只可销售半自动枪型。而军事或执法机构才可订购的突击步枪衍生型可以采用三发点放或全自动功能[2]

该步枪的口径为.223 Remington/5.56×45毫米北约口径,而且枪管内部和枪膛内部均有硬铬。与目前的柯尔特卡宾枪所配备的四段固定位置伸缩式枪托不同,大毒蛇M4采用的是六段固定位置伸缩式枪托。它与大多数标准型AR-15的零件兼容,并且能够接受所有AR-15/M16型STANAG弹匣。

该步枪的所有衍生型都有M4A2和M4A3的构造;不同之处在于M4A3装有可拆卸式带提把式照门,并可借由MIL-STD-1913战术导轨安装瞄准附件。

标准的M4型卡宾枪在368.3毫米(14.5英寸)的枪管以上连接了永久固定配备的“Izzy”消焰器,使枪管的总长度达到了406.4毫米(16英寸)。大毒蛇还生产Patrolman的卡宾枪衍生型,该衍生型在406.4毫米(16英寸)的枪管以上连接了更常见的可拆卸式鸟笼型消焰器,使枪管的总长度达到了444.5毫米(17.5英寸)。这些型号都符合现行的美国联邦法律当中规定步枪枪管最小长度为406.4毫米(16英寸)。此外还有一款M4型卡宾枪,配有一根368.3毫米(14.5英寸)的枪管和一个可拆卸式鸟笼型消焰器。6.8×43毫米雷明顿SPC口径型只具有一根406.4毫米(16英寸)和可拆卸式“Izzy”消焰器。

1994年,美国烟酒枪炮及爆裂物管理局(ATF)曾经通过了一条名为联邦突击武器禁制法案(AWB)的禁止攻击武器条款,因而令大毒蛇研制了一款M4符合禁令型卡宾枪。由于禁令在2004年到期,这款步枪基本上都被M4A2和M4A3所取代。但由于在美国的一些州份仍然维持该法律禁令,所以符合禁令型步枪目前仍在生产中。

法律问题

大毒蛇武器公司与柯尔特之间曾涉及使用“M4”这个商标名字的纠纷。M4是由柯尔特为美国政府研制发和生产,因此柯尔特在直到2009年之前都拥有生产M4系列武器的独家合同。其他几家生产商,包括大毒蛇武器公司在内,都有生产以后提供绰号为“M4系列”的M4型枪械。但柯尔特此前曾注册过“M4”这个美国商标。2004年4月,柯尔特首先对黑克勒-科赫和大毒蛇武器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们商标侵权、商业外观侵权、商标稀释、虚假指定、虚假广告、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和欺骗性贸易行为等罪名。开始时,柯尔特打赢了与黑克勒-科赫的官司,并逼使后者与前者作出庭外和解,黑克勒-科赫的“M4”改称为“416”。然而在2005年12月8日,缅因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作出了一个对于大毒蛇武器公司有利的简易判决,并且驳回了柯尔特除了虚假广告之外的所有指控。关于后一种说法,柯尔特无法收回金钱损失。 法院还裁定,“M4”现在是通用的枪械名称,应该撤销柯尔特所持有的商标。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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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