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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反垄断工作。

沿革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1](国办发〔2008〕104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8年,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其中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要依法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职责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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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