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发放的贷款。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银行只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发放贷款,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国家财政拨款,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则自筹。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于企业添制投资少、见效快的关键设备。1982年,中短期设备贷款改称“技术改造贷款”。1979年8月,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开始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1]。一年多的试点证明,这项改革措施使建设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分类介绍
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性质、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下列几种贷款。
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指为经济、科技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项目,或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在新的地点、依靠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和人员的投资项目,即外延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项目,对这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叫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年度计划掌握发放。
技术改造
技术改造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指用于支持现有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
科技开发
科技开发贷款
科技开发贷款指对科技、教育、医药卫生、农业和工业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试制过程中,为进入中小批量生产需增添的固定资产,在自筹资金不足时而发放的贷款。
商业网点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指对商业、餐饮业、旅游业及工业石油、烟草行业等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装修等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特点
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贷款期限长
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双重计划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信贷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2]。
管理连续性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