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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象刑》出自宋代文学家洪迈的《容斋续笔》卷五。

原文

《虞书》:“象刑惟明①。”象者法也。汉文帝诏,始云:“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②,而民弗犯。”武帝③诏亦云:“唐虞画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④,犯劓者赭著其衣⑤,犯髌者以墨蒙其髌⑥,犯宫者扉。扉,草屦⑦也,大辟者布衣无领⑧。”其说虽未必然⑨,扬雄《法言》,“唐、虞象刑惟明”,说者引前诏以证,然则唐、虞之所以齐民⑩,礼义荣辱而已,不专于刑也。秦之末年,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国朝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则髽者慕而冠者胜,九人髽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髽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荀卿谓象刑为治古不然,亦正论也。

注释

①明:明告天下,公之于众。

②戮:刑罚。

③武帝:指汉武帝

④犯墨者蒙巾:犯了罪应该在脸上刺墨字的人,用布蒙住他的脸以示刑罚。

⑤犯劓者赭著其衣:犯了罪应该割去鼻子的人,让他穿赭色的衣服。

⑥犯髌者以墨蒙其髌:犯了罪应当挖去膝盖骨的人,将墨汁涂在他的膝盖骨上作为刑罚。

⑦草屦:草鞋。

⑧大辟者布衣无领:犯了死罪的人,让他穿上没有领子的布衣以代替刑罚。大辟,五刑之一,死刑。

⑨未必然:未必是这样,不一定正确。

⑩齐民:人民治理得好。

译文

尚书·虞书》记载:“仿照天道以制刑法,公示于众。”象,就是效法的意思。汉文帝的诏书开始说:“有虞氏时候,没有肉刑,只是画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纹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但人民却不犯法。”汉武帝的诏书也说:“唐尧虞舜时代以画衣服、帽和花纹特异的服饰来象征五刑,然而人民不犯法。”《白虎通》一书记载:“以画衣帽和花纹特异的服饰象征刑罚,这些衣服象征五种刑罚。处以在面部刺墨字这种刑罚的人,用布蒙盖他的面部;处以割去鼻子这种刑罪的人,让他穿赭色的衣服;处以挖去膝盖骨这种刑罚的人,用黑墨涂其膝盖骨;处以阉割生殖器这种刑罚的人,穿扉,扉,就是草鞋;处以死刑这种刑罚的人,穿的麻布上衣没有领子。”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对,扬雄《法言》一书认为唐尧虞舜时期采用象征性的刑罚,这个说法引用前朝皇帝的诏书作为证据。然而唐尧虞舜之所以与民相同,是因为懂得礼义光荣耻辱,而不是刻意实行刑罚啊。秦朝末年,刑罚严酷,犯人几乎堵满了道路,然而违犯法律的事却没有停止过。宋朝的法制规定,犯死罪被免死的和充军发配的人,都要染黑他们的脸面并刺上字,目的是为了公示于众和羞辱他们,并且让人看到后知道他们犯了罪。时间一长,这些人就多了,各郡囚禁处以流放罪犯的地方,常常超过所规定的囚禁罪犯的名额,恐怕达到了十多万人,但社会上凶犯盗贼却满不在乎。这大概是因为习以为常而不觉得耻辱了吧。罗隐《谗书》上说:“如果有九个人戴帽子而有一个人用麻束发,那么用麻束发的人非常羡慕戴帽子的人,戴帽子人也很自得;如果有九个人用麻束发而只有一个人戴帽子,那么戴帽子的人就非常羡慕用麻束发的人,用麻束发的人就很得意。”这说明了什么呢?《老子》一书上说:“老百姓常常是不怕死的,为何以死刑来使老百姓害怕呢?如果让老百姓经常害怕死,那么我捉到作恶多端的人就杀了他,这样一来,谁还敢犯罪呢?”这可说是至理名言。荀卿认为上古唐虞时代用象征性的刑罚治理国家不对,也是一种正确的论述。

作者简介

洪迈(1123~1202年),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1]。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容斋随笔》分《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共五集七十四卷。其中前四集各十六卷,因书未成而作者过世,故《五笔》仅为十卷。这部书内容范围颇广,资料甚富,包括经史百家、文学艺术、宋代掌故及人物评价诸方面内容。它对后世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2]推它为南宋笔记小说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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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