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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2]。拟订统计制度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旗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各旗县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旗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市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文化、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大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协助各旗县区管理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管理和监督旗县区级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市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旗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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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呼和浩特市简介 ,呼和浩特政府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国家统计局,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