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物旅游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3、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1]。
机构职能
文物管理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推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五)指导、规划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市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管理办法;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申报全市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文物学术课题的选定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及组织对成果的评审工作。
(九)按规定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 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旅游管理职能
(十二)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和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十四)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全市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报工作;管理出境旅游有关事务;负责全市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十五)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指导各县市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八)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2]。
视频
吕梁市文物旅游局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告 ,搜狐,2020-03-31
- ↑ 吕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中共吕梁市委, 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