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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1]、法规及全省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目录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全省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推进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九)负责对全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监管。

(十)负责对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一)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推动文化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领导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八)负责对全市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管工作。

(十九)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十)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制定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及监管。

(二十二)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二十三)贯彻实施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二十四)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监管,负责市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二十五)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管。

(二十六)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二十七)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推进对外文化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二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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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