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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1]),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全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管理全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处理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办理各市(州)、各部门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请示报告事项。

(三)负责掌握周边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掌握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省内活动的总体情况和趋势,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接待来访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以及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负责来我省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相关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统筹办理省级领导参加涉外公务活动事宜,指导全省涉外礼宾工作。

(五)负责全省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访等事项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我省公民在国(境)外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外突发案件;负责处理全省的政治性涉外事件;负责在我省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省内的涉外刑事和民事案件。

(七)承办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国际交流员、外语指导助手和研修员的选派工作。

(八)负责全省边界、边境管理工作;负责与邻国勘界、边界联合检查工作;授权负责或承办边界工程、作业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全省边界、边境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口岸涉外事务。

(九)指导省及市(州)与外国友好城市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全省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开展全省对外民间友好交往活动。

(十)负责归侨、侨眷和华侨、外籍华人工作;负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华侨的正当权益;落实对归侨、侨眷的适当照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归侨、侨眷的扶贫救济工作;做好重点华侨、外籍华人及其社团的接待和联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和华侨回国定居的安置工作。

(十一)负责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作联系;负责管理全省涉及港澳事务的工作;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并制定政策;开展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十二)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外事、侨务和港澳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本省的重要涉外报道和稿件以及对外表态口径。

(十三)负责承办国(境)外捐赠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实习生的涉外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人才、资金、智力的引进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省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和单位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外事侨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外事侨务纪律及相关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违反外事侨务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六)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完成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等国家对口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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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